对从民事责任主体的角度怎么看?
对从民事责任主体的角度怎么看?
前一种意见认为该笔赔偿款属于一般破产债权,实际上是混淆了本案的民事责任主体。如果认定该笔赔偿款属于破产债权,即肯定了该笔赔偿款是某机械厂所欠的债务,换言之,本案民事责任主体应当是某机械厂,而不是某机械厂破产清算组。那么,本案的民事部分判令该厂破产清算组承担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余元的判决也应该是错误的。 显然,本案民事判决并没有错,因为该机械厂自2002年宣告破产之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就已被该厂破产清算组所替代,考度大收集 该厂破产清算组理应对破产清算期间未尽监管之责所产生的该笔赔偿款,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法院在执行阶段可以裁定该笔赔偿款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而不是裁定中止执行。
答:儿子欠债当然由儿子来偿还,作为有独立经济收入且精神正常的成年子女不管有无分家析产,父母无义务承担子女的债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