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年前买了保重大疾病险,但在保险之前住过院是慢性病。在此期间又住过二次院现在保险公司告知我拒保!请问我该怎么交涉?
当时业务员说没在本地住过院就可以保,我也没多想就买了此保险。之后住院时我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报险了 我问不在保险本市区怎么报销,当时询问员问我是本市区转院出去的吗~我说不是~她告诉我不在本市区是不可报销的~后来我也没去保险公司问报销的事,之后保险公司也没打电话询问我!
今年八月二十号又住院了,在本市,我出院后去保险公司赔付,他们说十五个工作日公司会电话通知我,过了二十了也没消息。我再去他们告诉我在调查,我问调查什么。他们说在我以前住院的地方调查让我等通知~现在告诉我不但不报销...还要拒保!请问我该怎么交涉?保险公司是否也有责任?我就该我条件接受吗~
您描述问题应该是说保险公司对您的理赔申请进行了拒赔是吗?拒保的意思是不能给您承保,拒赔的意思是已经承保了但是不能给您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应该只赔付保险条款中规定的N种重大疾病,而不是住院啊,您是不是还投保了住院津贴类的险种?住院类的险种需要您的本地的定点医院就诊才可以,但是如果您是特殊情况在外地急性发病或意外受伤也是可以在外地住院再跟保险公司交涉申请赔付的,因为在保险公司理赔也是站在救人第一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您提到的未如实告知一事请参照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则条款适用于解释您的疑问,评判依据主要是投保人的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影响结果不同,两个都是不赔付,但是一个是连保费都不退还,另一个是退还全部保费。
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太清晰,这个事件需要引用法律条款必须严谨所以如果还有疑问请完善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