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知识
在开标结束后,如果甲方对中标结果不满意,招标代理公司是否有权利废标,并尽情重新招标。在线等,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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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根据以上法规要求,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撤销某项招标活动。但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废标。
答:一方中标,开标时而项目经理未曾到场,算废标吗? 不一定。 如果有其代理人在场,代替他履行程序与手续,这是法律上允许的,则不算”废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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