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 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 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〇12〕4〇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令第 586号文件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 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 用和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务院令 第586号文件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