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