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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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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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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9 11:59:13
  •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例如:甲公司为重庆A区建筑业企业,2005年3 月在本辖区内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在大连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产生应缴纳营业税5万元。该公司4月10日前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6万元,4月20日在重庆收到大连的完税凭证;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缴纳营业税5万元,在大连市缴纳营业税4万元,7月10日在重庆收到两市的完税凭证。
      则其申报营业税应为:在本辖区内的10万元及在大连市的10万元应在4月10日前分本、异地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同时,将在大连申报的10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的“应缴纳税款金额”栏一同申报;在5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大连市已缴纳的建筑营业税6万元和天津市申报的应缴营业税5万元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缴纳的5万元及大连已缴纳的4万元,则应在8月份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填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随同相关申报资料一同向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为该单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两地”的完税凭证的。
      这时,如果这两笔税款在同一张凭证上,“税款所属时间”则应填写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别在各自的完税凭证上,则分别按各自的税款所属时间填报。   该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如上例的“本期”应分别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6。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应以纳税人在“异地”提供的具体建筑业劳务项目填报,具体项目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和自建行为进行分类,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7。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4至8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9至12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3至16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8。本表第2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9。本表第3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0。本表第4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1。本表第5栏“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2。本表第6栏“起始月份”和第7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栏“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4。本表第9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6。本表第11栏“起始月份”和第12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栏“核准减免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8。本表第14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19。本表第15栏“起始月份”和第16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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