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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盛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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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盛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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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5 09:04:38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盛世·长顺安全保险(A)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如下表所列: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周岁)小于1616至2526至6061至70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3倍保险金额的5倍保险金额的2倍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均分别给付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四、以上身故给付和残疾给付互不冲减,但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疾后,180天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则意外伤害身故给付中必须扣减已支付的本次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一、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二、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职业分类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一、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化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可保范围,若属可保范围的,保险人重新核定其保险费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变动后,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或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不保范围,则按退保处理。
      二、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通知义务的,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增加并属可保范围的,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不保范围,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按退保处理。
      第八条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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