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被保险人本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所在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的参保手续; (2)被保险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其它提前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累计满15年(含1992年4月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但不含折算工龄); (4)被保险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
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5)被保险人在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在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