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房产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料吗?
国土房产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资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所以国土房产部门是有义务协助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税务部门提供资料的资料是不能拒绝的。
答: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这些资料:(1) 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①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② 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③ 业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