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仲裁制度沿革情况是怎样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仲裁制度沿革情况是怎样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历经如下的演变: 1949年至60年代中期,我国仲裁处于“只裁不审,两裁终局”的阶段, 性质上属于行政仲裁,其特点是实行专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主管机 关两级仲裁,仲裁与诉讼完全分离,法院不过问和干预经济主管机关的仲裁 活动。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我国仲裁实行“先裁后审,两裁两审”, 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必须先申请仲裁,经过专区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后,不服二级裁决的,当事人可 在一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性质上仍然属于行政仲裁。 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颁布,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确立了“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对仲裁机构、仲裁协 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以及涉外仲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明 确的规定;该法既借鉴了外国仲裁的经验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立足于中国 实际,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实现了由行政仲裁向民商事仲裁的转变,具 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一个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近、与国际商业惯例接 轨的仲裁法律制度开始在我国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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