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部门?法院和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做出工伤认定吗?
根据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所 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条例》 没有规定任何其他组织和机构有权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2008年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认定工伤的 唯一机构,其他机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都无权对 工伤作出认定。
但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于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工伤的内容,不过现行的《工伤保险 条例》已经取消了类似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的规 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 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职工与用 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包括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职工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提供待遇而发生的争 议,也包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待遇争议,但 萝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上工伤待遇的争议是以职工已认定为 工伤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