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 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 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 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 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据此,该公司没有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享受残疾 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