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 项税?
餐饮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是否需要转出进 项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 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 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常损失处理, 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保险赔偿部分也无需作进项税转出。此外,如果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常损失,如果营改 增前购人的存货,因本来就没有抵扣进项税,故也不需计算进项转出。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 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再作为非常损失处理, 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答:招待费类的专票是需要进项转出的,不允许进行抵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