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风造成损失会计账面跟税务如何处理?
由于台风来势凶猛,造成厂里损失惨重,税务局要我们报损失,可我们却不知道如何处理账面上的问题和税务问题?
计入营业外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
。。。。。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应对财产进行大致的清理后,在当年办理报批。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允许所得税税前抵扣.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做相关损失的进项税转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允许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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