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对 < 中国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 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系统内留成80%。其中,基层 工会留用比例为60%。在上解的经费中,地市级行(会、公司)工会留成5%,省行(会、 公司)留成10%,各总行(会、公司)留成2%,中国金融工会留成3%。第二条规定: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总工会留成20%。在上解经费中,由中国金 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上交全国总工会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会、公司)工 会上交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5%;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管辖的基层 工会上交所在地方总工会10%;具体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会、公司)工会 与所在省级地方工会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