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进行限制
典型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和法国。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投保年龄做出了明确规定:0-10周岁(不含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拥有任何保单;10-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投保;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法国政府规定,保障型寿险合同的最低投保年龄为12岁,即不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拥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寿险合同。
2、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的保额进行限制
典型的国家或地区有美国纽约州、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对0-4。
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4,以高者为限;对4。5-1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8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2,以高者为限。
德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万元);意外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0万元)。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超过新台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50万元)。
3、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没有相关规定,当地保险行业或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有一些限定
如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英国保险业会根据父母财务状况判断保险需求,通常不会接受父母以儿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投保;在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较大时,加拿大保险业往往要求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高于父母保额的1/2;日本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一般不超过500万-2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3。
5-134万元),不允许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香港未成年人保单以生存保险和健康保险为主,身故保险金通常是返还保险费;马来西亚人寿保险协会要求:年龄为1、2、3、4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其死亡保险金给付分别降至保险金额的20%、4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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