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针对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现就该司法解释予以简单解读:“司法解释二”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从宽认定保险利益(第一条);保险人不能仅以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第三条);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要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已知或应知投保人存在不实陈述或不告知,但不解除保险合同,仍然收取保费的,就不能在发生承保损失后拒绝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第三者责任方承担责任作为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第十九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