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报讯(记者 剑贞 ) 昨日,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法。
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2001年11月《太原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含10月)。
2001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体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太原市实际情况,在核定实际缴费年限时,实行以下过渡办法: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前已退休人员,不再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职工在2010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按5年核定,2011年1月起按15年核定。
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按本办法第一条执行。
补缴费用的计算基数为职工退休时当年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没有缴费工资的职工,按太原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对,补缴的费用,可享受个人账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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