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在1978年工发101号通知中规定,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缴纳会费;会费必须于当月工资发放后三日内交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计提并拨交工会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书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所计提并拨交的工会经费由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负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