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两大类: 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公司一般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另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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