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公司按800元标准,而非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否合法?可否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2.试用期期间公司应否为员工缴纳社保?3.若员工要求公司按上述要求补缴社保,对解除合同时的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有何影响?应如何重新计算?4.领取失业金时失业机构要求出示的职工缴费证明指什么?是否为社保年度分解表?
1.除非你公司有到地税局申请核定基数,有经地税局批准的核定文件,才可以按固定的800元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违法。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或地税部门举报。 2.试用期期间公司也应为员工缴纳社保,国家现在规定连临时工也要单位缴纳社保。 3.至于解除合同时公司怎样支付经济补偿金,你要和公司协商,如何计算因实际情况不同,无法解答。 4.领取失业金时要提供的“职工缴费证明”是一本枣红色的小册子,公司只要为员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保险公司会发给一本“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里面记载着你的参保时间,及变更时间等资料。不是社保年度分解表。
1可以的 2一般是不会按实际工资交,按实际工资交的话你个人部分也比较多。 3试用期一般不交,但是试用期满后可以让公司补交。 其他的不大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