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职工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三大目录”范围内和支付标准内的,纳入报销范围并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如下:
(一)一级医院:5000以下,报销90%;5000-10000元部分,
报销92%;100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5%。
(二)二级医院:5000以下,报销85%;5000-10000元部分,报销90%;100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2%。
(三)三级医院:5000以下,报销82%;5000-10000元部分,87%;10000元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0%。
退休(职)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再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