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在每期预缴申报时均须根据当期累计实际利润额进行重新计算并填列。
2、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本期金额”栏不能大于“累计金额”栏与上期申报“累计金额”栏的差值。
3、当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本期金额”栏为负数或0时,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和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本期金额”栏应填“0”。如第10行“实际利润额”的“累计金额”栏为负数或0时,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应填“0”,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的“本期金额”栏和“累计金额”栏均应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