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机构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保险机构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 重大疾病保险)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机构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