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到单位工作至今,中途签署过两份合同,分别是2009.8.31-2011.8.31,2011.8.31-2012.8.31,到现在合同到期五个多月,单位一直没有通知是否续签合同,但是我一直在单位工作。
并且2009年至今,单位合同上写了会给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金也没有购买。(2009年签合同的时候,我没有考取到相关专业的证书,但是人事科告诉我,只要考取到就买。我于2011年4月取得该证书,并交由人事科过目。)
在整个2012年12个月的时间里,我的工资没有达到所在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问过人事科,告诉我因为2011年签署合同的时候是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我的第二份合同上没有关于待遇工资方面是空白,未填写。)
由于两个单位合并,南北两院对于员工有无证书要求不一致。近期我才知道很早之前两院就开会决定过只要执业证就按有证人员对待,我所在的院人事科明明知道这项决定却假装不知,导致我从2012.4月至今每月工资少拿650左右。现在找了领导协商,他们是否该给我补发这么多月的工资,及有证书人员一半的取暖降温等费用?(无证时是按有证人员一半发放。)这个工资我该去找哪个部门解决?
我于单位现在是事实劳动关系,我最近想要离职,我能否问单位要我的赔偿金?是不是如果我先提出离职就没有所谓的赔偿金?如果索要,我该要哪些赔偿?(是我个人原因需要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