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第四章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但是第五十三条第五款“非全车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是属于责任免除的,有矛盾,当被盗未遂,不能分清是要抢夺全车还是车上贵重物品时,车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吗?
并不矛盾。是否属于盗窃或抢劫、抢夺,这不是保险公司来认定,而由公安机关来认定。 明显盗窃痕迹是指损坏的零部件上或相邻零部件上留有直观的、清晰的、可以用人眼看到的且经过公安部门现场查勘并明确认定是盗窃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公安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因盗窃形成的痕迹不属于明显盗窃痕迹。 车辆前后风挡、车门、车厢和天窗玻璃、反光镜、全车灯具、车轮(包括轮胎、轮毂、轮盖以及备胎)、天线、车标、车身装饰物、随车工具、车载电话、视听播放系统、卫星导航系统以及没有固定装置在车上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新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