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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险

单一的孕期保单卡型保险。保一年的那种。专业的JMM能给我推荐一下。谢谢!(不好意思!只有这么多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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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23 14:57:40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安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期间为7个月
    2。保险费率表
    被保险人类型 身体健康/有心脏病、高血压病等基础疾病/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上
    保险费率(‰)  3。5   /   5          /           8。
      5 注: 1。身体健康指进行正规产前检查且无任何基础疾病。 2.基础疾病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炎或并发妊高症、妊娠期糖尿病、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胎儿宫内生长迟缓、母儿血型不合、多胎妊娠等疾病。 3.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上且合并有心脏病、高血压病等基础疾病的孕妇不属于投保范围。
       3.每一胎儿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10%,多个胎儿的保险费按一个胎儿的保险费计收。 4.保险费=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10%)×保险费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母婴安康 投保条件 一、凡妊娠满35周,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凡符合投保条件的孕妇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死亡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妊娠所致疾病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及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胎儿(无论一胎或多胎)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或新生儿(无论一名或多名)在分娩后死亡,本公司按胎儿(新生儿)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后出院时止。被保险人因患其他疾病,由产科转入其他病科治疗时,视同出院处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并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一、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情况正常的孕(产)妇及其胎儿(新生儿),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2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00元,其中孕(产)妇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胎儿、新生儿(无论一胎或多胎)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经产前检查已确诊胎儿死亡或听不到胎心音的孕妇,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8元;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无胎儿、新生儿死亡保险责任。 三、投保人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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