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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平安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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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0-07 14:35:54
  •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08)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①诊断必须住院②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每次住院③天数,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 释义: ① 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变更时,我们会书面通知您。 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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