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7]92号通知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样可以把企业分为以下三类加以分析其分别所可以得到的税收或经济利益。
1、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且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或者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以上单位可以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以及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确定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以上单位不用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
例:A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25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企业成本支出=2000*12*25=60万元
退还增值税=25*35000=87。
50万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60+87。5=527。5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27。50*25%=131。8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除获得所得税每月每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相当于500元(2000*25%)的税收减免优惠外,还实际获得退还增值税87。
5*(1-25%)=65。625万元的税收优惠。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且不用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以1。
5%考虑)。
例:B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10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企业成本支出=2000*12*10=24万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24=476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76*25%=1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六,企业获得了所得税每月每名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相当于500元(2000*25%)的税收减免优惠。
3、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1。5%,其发放的残疾人实际工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需要按照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
例:C生产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500万元,职工总数100人,月平均安置残疾人1人,残疾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2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如下:
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00*1。
5%-1)*20000=1万元
(如果不安排残疾人,则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00*1。5%*20000=300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00-1-2。4=496。6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96。60*25%=124。15万元
企业安置1名残疾人,即获得2万元的残疾人保障金潜在支出收益。
4、三种情况所获得税收减免优惠以及残疾人保障基金比较
A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31。875万元,退还增值税87。50万元,净支出44。375万元
B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19万元,净支出119万元
C企业支出企业所得税124。
15万元,缴纳残疾人保障基金1万元,净支出125。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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