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评估日和公司制企业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日和公司制企业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如何处置?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 暂行规定》(财企(2002) 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 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 相关损益按如下方法处置:① 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 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 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② 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 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 补足;③ 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 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答: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 暂行规定》(财企[2002] 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 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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