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家财险业务一般由保险公司承办,住宅及附属设备保险,既可以单独列为一个险种,也可列入家庭财产保险 的责任范围。投资的住宅及附属设备,凡是受到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
雷电、冰雹 、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滑坡、龙卷风、泥石流、冰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外来建筑物及其它固定物体的倒 塌;
暴风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因防止火灾蔓延或因施行救护、保护人身生命或财产而采取必要的 措施对房屋的破坏。
房屋和附属设备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和暴力行为;
原子幅射和污染;
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因家用电器过热、短路、漏电、超电压使用造成的火灾;
暴风暴雨对简 单违章建筑的损失;
虫蛀、鼠咬、霉烂以及不属于前述所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列入家庭财产保险的住宅保险有两类保险 形式,一是普通险,投保者先缴纳一定保险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中间出险,应予补偿。另一种是两全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论是否发生事故,在保险期满时要向投保者退回投保储金。因此,在保险房屋价值相同、保险期限一致的条件下,两全保险所付的保险储金要高于普通保险所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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