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
2。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满期保障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20%给付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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