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有哪些呢?
北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