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医保政策进行调整是怎么样的呢?
《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此次对《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主要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衔接本市以往做法,依法对有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缴费年限不足的补交规定。《办法》原规定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须满足男30年、女25年最低缴费年限,办理医保退休时,如缴费年限不足必须一次性补足。
根据《社会保险法》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的规定,拟调整为: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既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逐年补交。医保基金清偿的相关规定也有变动。《办法》原规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时,应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及所属退休人员,一次性分别缴清2年、10年的医保费。
《社会保险法》对此没有要求,拟取消此规定,调整为: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规定年限的人员,须按其差额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后,其退休人员纳入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