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资产等情况时如何进行资产财务处理?
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资产等情况时如何进行资产财务处理?
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没有入账的,要及时入账,信用社与原主办单位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而引起资产增减变化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明确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计入资本公积。 有关部门占用信用社的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产权明确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信用社与有关部门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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