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一般来说,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应当交付房款。 但是如果房产还没有交付给你或者原业主的物业费等等费用没有结算的话,那么最好留一小部分尾款以防万一。
需要先把剩余贷款还清之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明确向业主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虽未明确但是事实上向买方征收的: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并非所有房产均需交纳) 明确向双方征收的: 双方各0.05%的印花税。 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报出一个价格并且不承担税费,如果要求业主承担税费那么业主会将该税费加入房价之后重新报价,羊毛出在羊身上
明确向业主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虽未明确但是事实上向买方征收的: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并非所有房产均需交纳) 明确向双方征收的: 双方各0.05%的印花税。 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报出一个价格并且不承担税费,如果要求业主承担税费那么业主会将该税费加入房价之后重新报价,羊毛出在羊身上
3%土地出让金需要交纳。 营业税针对的是产权证填发时间不足两年的房产。 以上均根据产权过户时提交给房地局的《买卖协议》上面的成交价格计征,但是该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区房产买卖指导价格,否则视为避税行为。
房产证上没有登记记录有共有人的,不妨害交易。 至于拖延过户的处理就要看合同具体怎么约定的了
契税(房价的1.5%~6%各地不一样)、印花税)房价的万分之5)、公共维修基金(一般地区为房价的2%,厦门市由开发商缴纳建造价格的2%)、丈量费、产权证书工本费。
首先涉外的房产交易必须公证.一般你的员工是可以办按揭的除非该房产所在的城市的银行有特殊规定或者你的员工是外籍.你可以多去几个银行问一下.
公证只是证明存在该交易行为,而且公证处是不是给无产权证房产办理公证还不一定呢。除非认可其中风险(包括无法办理产权证的风险、增加新税费的风险等等),否则还是慎重
自己办理即可。如果没有时间或者怕麻烦、想省事、不清楚过户流程那么委托中介也不错,单纯协助办理过户中介不会有猫腻。
除非代理人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否则不光无法过户,更不要轻易签定合同,以防被骗。 一般来说,委托的有效期只有2年
被法院冻结的房产不允许过户。 如果业主还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那么可以由业主向法院申请提供新的抵押物供法院冻结,解冻你们之间准备过户的房产。
您所说的公证处服务是提存公证,银行的服务是一种阳光卡,这两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帮助买卖双方进行安全交易.如果需要贷款的话,需要一个担保方,你可以直接去银行咨询贷款部或找一家正规的中介公司办理.
现在在北京等城市已经形成恶性循环,比如房价越来越高,拆迁费也随着越来越高,这样又导致土地价格越来越高(土地的招拍挂更加剧了土地价格的提高),同时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又造成有土地的开发商囤积居奇,总之是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政府越干预越坏了。
按照继承法,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奶奶去世之后爷爷当然就继承该房产的全部,况且房产证上还是你爷爷的名字,不需要继承公证。 不过对于你爷爷提前订下的这一份遗嘱,最好还是先到公证处进行一下遗嘱公证,以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待你爷爷百年之后就可以顺畅的将房产过户到你父亲名下
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才能行使其债权对抗第三人,而房地产的抵押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在房产管理局,并要求在房产证上标明其债权人,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若你所交易的房产未在房地局作抵押登记,其债权人在法律上并不享受优先独占的受偿权,且房地局过户时会严格审核房屋交易资格和抵押状况,你交易过户后,房产所有权归买主,其房产的原先债权债务与买主无关。所以只要买方是按合同金额付款并正常过户,就无需承担房屋原先的债务,原先的债务由原卖方自行解决。在法律上有充分的依据。 作为房屋买卖,在交易前应注意审核房屋的交易资格和抵押情况,涉及到私自抵押未作登记的,应要求卖方先行解决债务关系,若未尽告知义务抵押未作有效登记的,第三人作人善意受让者并不承担原房主的债权债务,但尽量不要买这种房屋以避免骚扰和无聊的官司。
其实只要在办理产权过户当天进行钱款交割就没事,北京市是办理手续当天就可以过户,只是产权证未必当天发放(海淀区当天发证)。 现在银行和公证处确实有这项业务,公证处叫做“公正提存”,大概收费0.3%,具体还是咨询公证处; 很多银行(建设银行好像有)管这种业务叫做“履约保函”,农业银行以前曾经有过叫做“百易安”的业务,还有叫“资金托管”。 具体的可以问问银行以及公证处,银行有些储蓄所是不做这项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