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宏律师答:购买车位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可以购买。
王立宏律师答:登记分为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你所说的应该是预售合同备案登记。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应该是在买卖双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到房管部门办理。当然,买受人此时至少已经支付了首付款。
王立宏律师答:因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具备交房条件,你可以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由于开发商还要为你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虽然银行把钱付了,你依然不能享受一次性优惠。
向律师答:按照我得理解,这个开发商可能在实力上还可以的,不然的话也没法先盖房子,但是可能规划可能和国家的规划设计向冲突,所以规划许可证就难以取得,销售许可证现在当然更加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是不能够销售的,其他的一些任何承诺都不足以深信的。
向阳律师答:不可以,因为销售证还没有办下来是不可以销售的,下定金就意味着将来要订立合同,而将来销售证办不下来怎么办呢。
王立宏律师答:如果你采用的是按揭贷款购房,在签订合同时你应支付首付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你的房卖40万,过户费用有契税1.5%,印花税0.1%、如果是在深圳关外有个交易费6元/平米、登记费50、查挡50、评估500、按揭手续1000、低押登记100、佣金3% 这样算的话,过户用了8000多元。加上佣金12000元。也就是20000元。 他还赚了你28000的差价。你可以请律师要回他们赚给差价的钱。中介公司是不能吃差价的。你可以起诉他们公司。 我是地产公司的。有什么可以联系我 Eail:xiong_tao1111076@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 开发商将已售楼盘抵押给银行 致使业主掏了钱也得不到产权 入住期间,业主们投诉内容大多是装修质量差,使用面积缩水等,而现在一些业主却遭遇“根”的问题:花了钱房子却不是你的,钱也退不回来。订合同前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合同一定要备案,否则购房人对房产不具备合法性? 花了钱房子却得不到 案例一:信德园业主罗女士发现,已经入住两年的家却另有业主,名叫邓琪。而自己花66.7万元一次性付款换来的合同却没有到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来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两次,很不幸她是后者。随着事态发展她全家很有可能被扫地出门。 案例二:王女士花60余万元买了信德园一套房产,但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与开发商签了退房协议,按协议,开发商要归还之前收取的银行贷款30万元和王女士交的首付款14万元。没想到开发商不但不还她首付款,甚至连银行的贷款也不还。最后她把开发商告上法庭,她赢了却执行不了;而同时银行又把她告上法庭,银行赢了并告诉她:不替开发商把贷款还了就拘留你。 案例三:吕女士一次性付款买了草桥一套现房,但入住没两天银行找上门来说:你家已经两个月没还月供了,银行到六个月就收回房子。原来,这套房已经被开发商用假按揭方式抵押给银行了,以前开发商替业主还月供,现在没钱了,因此银行真的有权收回房产,后来购买的童女士只得钱房两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很多业主是第一次买房,在签订合同时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甚至不细看合同条款,等出现纠纷回过头来才发现打从签合同开始就上了开发商的贼船。为此,记者特别请来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彦滨律师,来给购房人出招买到一套放心房。 签订合同前要调查开发商背景 并非大开发商就一定有诚信,但目前看来出问题的开发商一般是资金少开发经验少的公司。特别是8.31土地大限让有能力拿地的小公司一下子失去了活力。而那些大公司计划在房地产业长期经营下去,有较好的信誉保障。所以决定买房前要先问问周围的人探探开发商的口碑。 签订合同时要查“五证” 第二就是要看项目的“五证”。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销售,应当看到“大产权证”。五证俱全才可销售。 30日内合同应去备案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或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将合同送到国土房管局登记备案。 由于购房人先交首付款,然后再将合同备案,所以购房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就在这30天里。当合同备案了,法律上也就承认了购房人拥有房产的合法性。 60天内开发商办理权属登记备案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否则开发商违约,业主拿产权证的时间会拖后。 入住90天应办理房产证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合同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现房购房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现有的购房合同中,往往将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约定到1-3年,购房人应尽量要求开发商承诺在1年内办理好房产证。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只要产权证到手了,购房人就不用担心了,但如果该项目土地还未解押、房产被抵押,规划设计不合规定等因素都会导致产权证办不下来。 当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如果所买卖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提示:最好不要采用一次性付款 很多拆迁户一下子有了数十万元的拆迁款,买新房时总打算一次性付清;还有的老百姓手头宽余希望提前还贷。在此顾律师忠告购房人,打算一次性付款的,应特别注意“30天”和“60天”这两个时间段。实际上银行在放贷之前要对开发商做全面审查,所以能够给贷款的房产保险系数会大很多。当然风险应在期房时,到了现房阶段特别是房产证拿到手了,风险就会降低。 当然,如果开发商故意诈骗,故意一房两卖,故意背着购房人作抵押,那购房人还是防不胜防。所以回到第一点,考察开发商背景与口碑尤为重要。
可以,不过还是需要一定的房地产相关知识。找到房源是很关键的。可能在将来房主基本上都是能上网的时候,中介就不需要了。我是刚买过房子的人,欢迎互相交流 。
不好 一定要房产证,这才是表明房子归属的证明文件 否则你买了也在法律上不属于你
您好!不知您是否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如果是利用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哪房地产公司的这种是不合法的,因为住房公积金代款买房的发放、代款数额是根据不同人不同情来审定的,必需要有业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才能办理;至于能否撤销合同返还首付,哪要看您和房地产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定。
你保存的发票和合同书上的名字还是卖主的,从法律的角度房子还是卖主的,跟你没什么关系,只有等到 他的两证下来,双方到交易所过户后你才能受到法律的 保护,你的利益才能受到保证。
不合法,但现在有很多开发商违规,要注意! 如果能拖,最好不要叫,或者找售楼小姐了解内情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只要三证齐全(土地证、房产证、契证),可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江苏南京) 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原件: 1、购现住房的,须凭有售房单位盖章的《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商品房的,须凭有鉴证章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购二手房的,须凭《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购公房承租权的,须凭《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配偶一方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契约和购房税务发票。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在契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配偶方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携带《结婚证》。 2、建造自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支取有效。 3、职工离休、退休的,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书》)。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详见 (宁房基) [2001]15号文《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所述。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凭《房屋租赁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此审批表在单位交住房公积金的建行网点领取填写,经出租单位、本人及配偶单位盖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8、职工死亡的,须凭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本人办理支取: 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上述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住房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 单位集中办理5人以上的支取: 各支取人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集中交单位→单位按规定审核→单位经办人将支取人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盖有单位公章的《支取清单》、汇总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送所属建行网点审核后集中办理支取→单位经办人员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发给各支取人。 对于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住房公积金还贷以及支付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仍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存在职工帐户内。支取后下月仍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下列情况目前暂不予以支取: 1、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买卖契约”或“买卖契约”的买方栏中没有其姓名的(配偶除外); 2、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不是本人或配偶的; 3、装修、装饰、非大修私房的; 4、逾期不缴且未办理“缓缴”手续而被封存帐户的单位(购房、归还购房贷款除外); 5、购、建、大修私房的证明材料的签订日期超过一年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请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咨询电话:84552829。
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建立帐户一年以上、申请前连续缴存6个月。 如果你的公积金已经中断缴存,很遗憾,不能申请
现在您可以先让您现在的单位到公积金中心下属的管理部给您开一个新的公积金帐户,同时把您原单位的公积金转移到现在新开的公积金帐户内,之后让您的现单位按照正常的交款手续给您的新的帐户每月交存公积金,直到您公积金贷款复申通过之后,就可以停止交公积金了。 但这个建议有可能出现两个情况:一是您单位不同意仅为您个人开新的公积金帐户,那您就不能做转移也就不能符合贷款的条件,也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这种情况您可以不找单位,因为有的人才中心是可以代办公积金交存业务的,您可以向各人才中心咨询是否有代办业务,由人才给您办转移接着交公积金。二是您单位同意给您个人开户,但由于其他职工没有公积金,所以单位可能不会给您出“单位交存”部分的公积金,所以您要自己补足余款。我的建议是您让单位多给您交一些,因为您申请贷款的时候,审核您可以贷款的额度是根据您的缴存额而定的。也就是说您交的越多可以申请到的贷款也就越多。您不必担心这些钱拿不回来,等您办完贷款以后,您可以把交的这些钱都支取出来的。
先签合同后缴费(首付)。拿合同及收入证明可办理公积金。 这些东东一问售楼小姐就明白。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国家有规定的,职工调出原单位,公积金随人调出,跨省转移都没问题,你又不急用耐心等待不会黄的.你可去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办的情况.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 .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 .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27家管理部和3家分中心,分布于北京各个区县。您可以任选一家离公司近的管理部,去那里办理开户就可以了。您可以看一下: 这上面有管理部具体的地址和电话。 如果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企业,办理开户时应拿: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以及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您选好去哪家管理部开户以后,最好给他们打电话问一下,除以上材料外,是否还需要提供别的材料。因为有的管理部是让您开户与汇缴一同办理的。 办公积金开户员工是不用提供材料的,只有在第一月单位办理汇缴时填写“汇缴清册”,提供员工的身份证号就可以。 公积金缴存的比例一般为8%(单位8%,个人8%)
等本金还款的开始还款额比等额本息还款额要高一些.
首先要看您买的房子是什么性质的房子,商品房、二手房还是经济适用房。我还是说一下商品房期房的贷款程序吧,您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住房,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 一、初审 1,找相应的管理部,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带结婚证、大专以上的带最高学历证明、有职称的带职称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到管理部填写《贷款申请表》(三份),之后进行初审。需要提醒的是,第一次一定要申请贷款的本人到场,不然办不了。 2,申请人填写《个人信用申请书》 3,管理部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指定机构做抵押物评估 二、复审 1,三个工作日之后取《信用评估报告》、《抵押物评估报告》之后进行复审 2,审核各材料的原件,整理送审材料,管理部收购房合同原件 提醒:各种材料因为需要的复印件很多,大家在复审之前要多印一些,大约每种材料要4份,购房合同要5份完整的。 三、面签 六个工作日之后到管理部进行面签。 签《借款合同》以及其他的附属合同 四、放款 以上就是公积金贷款的大体步骤。如果买的是商品房现房,二手房的话,手续就会相对复杂一些。
加共有人要花5000元,共有人用公积金还贷应该没有问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公积金可以办理但是大多数业主不愿意,因为办理周期长而且需要先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一段时间再由银行将贷款部分交付原业主。个人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申请
公益金和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公司法里面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实有三种,第一是法定公积金,第二是任意公积金,第三是法定公益金。这个统称为公司的三金,法定公积金是按照法律必须提取的公共积累资金,它的提取比例是利润的10%,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是5—10%,达到整个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但是不得低于5%,这三金的提取是在整个公司的利润中占第二位的,在公司交完税收之后就提取这三金。
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和提取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单位的经办人,由经办人办理支取。 可以用作提取储蓄卡的包括: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活期存折、农行金穗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北京银行京卡、活期存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卡或折)、光大银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福建兴业隐含兴业卡、活期存折、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卡、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
可以索要发票。 有管道没煤气没法构成索赔依据,但是确实属于看房时候观察不细。
前两种房子只要有拆迁证,即可购买,有土地证的。商品房购买没有限制。 如果你名下有一套住房,在出售时要交纳买卖差价的20%作为个人所得税。
MM这是全国人民在的,有几个知道江北是南京的呢 你也没说明白我先这样理解吧: 第一个协议应该是购房协议, 那你可以根据合同没有办理过户可以要求协议无效,并赔偿,那第二个协议不要签 第二个应该是5年后办手续的协议吧 如果不想退第二个协议公证一下吧
不用理睬他们,因为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看房一定得买,而且这套房子的产权人也不是在它一家中介挂的,再说已经过户了还担心什么,它们再来骚扰你,你可以报警到法院告他们的。同时有的地方看房要给看房钱,这也是本行业不成文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
税收的结果会提高房价,因为房主会把税收加到房价中,通过税收降低房价是不可能的,这都是有些所谓的专家闭门造车,想出来的馊主意。
由于农村的房子几乎都是属于宅基地性质,根据文件规定,这样的房子只可以卖给同一个集体组织的农民,而起卖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如是两次交易在1年内完成 且是唯一住房可退你个人所得税
全国8月1日开征个人所得税,这个所得税是卖主所交,二手房未满5年的卖方还要交营业税。你应缴总额的1.5%契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从规定上说是按产权本上的时间算年限,但你有当年购买房屋时的正式银钱收据或发票上的时间也可算房屋购买的时间(这个时间一定比房本上的时间靠前),如果你的房子是海淀区的单位分的小产权的房子,普通的收据也可以,也可单位开证明
1、什么样的公证或者证明这房子是我父亲的事实? 无论怎样公证,都无法说明该房子是你父亲的。因为该房产权证是你的名字。正常的解释是你父亲出资给你买了一套房。除非将该房产过户到你父亲名下。 2、婚前财产公证应该如何办理? 随时都可以到公证处办理。但最好是在婚前办理。毕竟丑话说到前面比较好。 而且如果婚后你妻子有债务无法偿还,你们再做公证,有可能被视为规避债务从而不被认可。 其实对于你婚前(婚姻登记前)交纳的首付以及偿还的贷款,即使不用公证,也是婚前财产,但对于你在婚后偿还的贷款,如果不公证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个人认为,公证中要主要说明婚后还贷的问题。 具体细节及费用可以与公证处谈。 3、在贷(还)款期内,刚办的贷款,能不能办理婚前公证和委托公证? 应该可以。 委托公证和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共同存在。这是两种不同内容的公证,证明的目的也不同,不矛盾。
也就你的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以你的名字登记的房产证只有一个,这个房地产管理局权属档案科能查出来的。
1、先到公证处作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到场。具体要求及收费咨询你想作公证的公证处。 2、如果该房产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同意该房产由一个人继承。则该人持公证文书 、原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证明、该继承人的身份证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费用不太高。不需要交纳买卖过户中的契税等
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去“锦联房交网”查查看.也许会有你要的信息
按你的情况,还要归还给他,那你还不如做一个租赁合同
一定要过户,否则没有保障。 如果不过户,那么原来的房主还是事实上的产权人,他可以将房产证挂失之后将该房产抵押甚至过户与他人,而且没有过户的话原产权人还有反悔的可能(例如房价上涨之后)。 过户的话必须买卖双方同时到场提交房地局要求的资料与手续,各地对于过户所需资料会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咨询当地房地局
除非是近亲,比如和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可以,别的不可以
没有豪宅税的说法的,你想问的是契税。契税在房产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时税率为成交价的1.5%(减半征收,如成交价低于市值时,以评估价为准);如房产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时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按规定由买受人交纳。
何办理产权证 1.产权人需准备资料: 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 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者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年满 十八岁以下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契税发票上报联;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第二联。 2.开发公司需准备资料: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 商品房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 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授权委托书。 3.办证须知: 产权人带全资料到房管局办理,交纳相应的住房交易产权登记费。 如何办理土地证 1.产权人需准备资料: 产权证复印件(共有权证、他项权证复印件); 商品房买卖契约复印件; 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身份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2.开发公司需准备资料: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整幢楼建筑面积分户表复印件。 3.办证须知: 产权人带产权证原件到开发公司登记领取办理土地证资料,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