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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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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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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04 23:00:09
      苏格兰(苏格兰盖尔语:Alba英语:Scotland),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政治实体之一,位于欧洲西部、大不列颠岛北部,南接英格兰,东濒北海,东北与西北分别与挪威、丹麦、冰岛隔海相望,西临大西洋,苏格兰主要岛屿有设得兰群岛、奥克尼群岛、赫布里底群岛,地方政府属下有32个行政区,主要教会为苏格兰教会(亦称:The Kirk),苏格兰以风笛、格子花纹、苏格兰方格裙、畜牧业与威士忌而闻名。
       苏格兰的行政区划       今日的苏格兰行政区划,全境含周遭离岛共被分为32个统一管理区,是根据1994年苏格兰地方政府法案,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使用。       但是,有不少苏格兰人还是习惯原本分为33个区的旧分法,苏格兰的"区"在性质上因为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郡"性质接近,因此常常被误称为郡,"区"的底下还有第二级的次区划"次区",这套分法是自1975年5月16日起启用。
            1996年的行政区重划除了在分区数量上有小小的不同外,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将原本的"区""次区"两级制简化为一级制紧急服务、选举及物业评占事务、卫生事务范围并不同与行政区划。       在此之前,苏格兰的次区划的确称为郡(行政郡,自1889年时启用),而在1889年之前,原本都是使用起源于中古时代的市,自治市(相当于英格兰),与教区这类旧行政区划。
             传统上每一个拥用高度自治实体的burgh,由1707年与英格兰合并后,可派两位(共72席)英国国会议席成为苏格兰行政区划主力。主要城市如下:       爱丁堡是行政中心。       格拉斯哥则是经济中心和最大城市,都市区人口达1,168,270。
             阿伯丁是东北方滨北海海岸的大港,北海原油开采的基地,因此有“欧洲的石油首都”之称。 苏格兰的行政区划 苏格兰的行政区一共分为四个等级,中心区,城区,小区,郊区。苏格兰的行政划分比较特别,因为苏格兰属于联邦制制的国家。
      

    姚***

    2023-11-04 2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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