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包括下列事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