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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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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扣除规定

坏账损失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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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6 10:19:15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

    A***

    2018-05-26 10:19:15

其他答案

    2018-05-26 11:53:15
  •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空***

    2018-05-26 1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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