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哪些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哪些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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