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过程中哪些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等造成妊娠终止的; (3)治疗各种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5)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6)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7)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 (8)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答: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进入市住房公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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