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运用不安抗辩权减少电费风险?
什么情况下运用不安抗辩权减少电费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当用电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用电用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中的一种或几种时,供电企业应按照不安抗辩 权的规定,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中止供电,以保护电费债权。
答:我想转租别人在商场的一个专柜,但原租赁合同尚末到期,经与承租人商量,要求即刻变理租赁合同,通知商场,但承租人以合同末到期为由,且保证在合同可以以他的名义续签,或...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