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 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 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医疗补助费的相关规定,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具体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年限+医 疗补助费(>6个月工资)。
患重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 年限+医疗补助费(>6个月工资)+重病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X 50%)。患绝症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工作 年限+医疗补助费(>6个月工资)+绝症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X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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