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握侵权比较的方法?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怎样把握侵权比较的方法?
在外观设计保护中,应着重考虑它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以 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 以对形状的比较为主。对于三维空间的立体产品,作为外 观设计专利,其形状应是主要的。因此,进行侵权判断也应以对比 造型为主。
在专利权人未作其他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只要形状相同 或者相似,就可以认定侵权。只有当形状已属于公知设计,而图案 和色彩属于新设计时,才拋弃形状对比,考虑对比图案和色彩是否 相同、相近似。 2。 对图案、色彩的比较应当一同考虑。一般情况下,可以把 外观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看做是形状(造型)的从属因素。
图案和 色彩是很难分开的。因为,任何一种产品至少有一种颜色,有时图 案本身就是由色彩组成的。任何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视为形 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的结合。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将三者结 合起来考虑。 3。 突出保护色彩时,比较色彩应与事先声明相一致。
在进行 侵权判断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有要求保护色彩的内容,那么,当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请求保护的色彩及色彩与形 状、色彩与图案、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相同,尽管这时产品的 形状或者形状和图案可能是公知设计,也应当认定构成了侵犯专 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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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专利权有效是获得保护的前提,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过期 失效或权利人放弃,则不能再寻求法律保护。这一点实践中必须 注意。 在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国外的外观设计专利...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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