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 政诉讼?
哪些行政行为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 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这是对复议前置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复议前置,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就不能直接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原则上,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为了更好地 解决行政争议,在特殊情形下先申请复议则效果更佳。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 在于,行®: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使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 议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有利于行政职权合法和有效行使。
另一方面,由于许多行政争议都涉及一定的专业知识,这些争议由熟悉相关 业务的行政机关来处理,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规定的权限授予法律和法规。从目前我 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基本属于专业性较强的领 域,主要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专利案件、军品出口案件、 价格处罚案件和外汇处罚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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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答: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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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就是结合实际结合最实在最有用最美观的理念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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