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业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殊 要求?
军品业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殊 要求?
中国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 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c/’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上市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格式与 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条规定:“若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 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 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 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
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 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 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具体要求如下: (1) 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 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 国防科工局批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军工企业信息披露豁免涉及的内容包 括募集资金投资军品业务的产品技术指标、军品生产规模、主 要客户及订单需求数量、军品业务关联交易方信息等。其他行 业企业在申请上市和日常信息披露实践中,则不存在上述豁免事项。
答:《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第11章第110条B规定“对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即离岸公司)的股份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的抵押或者...详情>>
答:海峡人才网。 中华航运网。 厦门货代网。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