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 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由此可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 广泛听取意见。此外,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 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双方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从事调解的...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