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论述中?
23. 下列关于抵押权人受偿顺序的论述中,错误的是: A. 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合同签字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C.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D. 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合同签字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 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由此可知A 项错误。
答: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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