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992年7月?
1992年7月,我从北京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宁夏, 在宁夏认识了一回族姑娘孟春燕。通过一年时间的交往,我 俩热恋了,并决定一年后结婚。孟春燕的父母知道我是苗族 后,坚决反对我俩的结婚,说回族与外族不得通婚。后在 春燕说服和我行动的感化下同意我俩结婚,但提出婚后所生 的孩子不能属苗族应属回族。请问:我同孟春燕能否结婚? 所生的子女属何种民族?
我国《婚姻法》没有限制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也没有 限制婚后子女的民族归属。因此,少数民族同其他少数民族 结婚应该是允许的、合法的。关于婚后子女民族归属问题,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 充规定》第6条:“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 人不得干涉”。“其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 成年后由子女自定”。在孩子成年前,你与孟春燕共同商定 其民族问题,待孩子成年后再由他自己决定自己的民族是从 苗族或是从回族。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其选择的权利。 由此看来,孟春燕父母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你们在注意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可耐心做好 她父母的工作,相信他们是会接受你们的意见的。
答:我曾经的理想.....详情>>
答:详情>>